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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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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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等,就下列服务事项达成一致,并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范围和乙方承办律师的权限
1、甲方聘请乙方代理处理下列( )之项的事务,提供服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A、甲方与 案的第审诉讼/仲裁代理服务。
B、甲方与 案诉前催告、调和、调解、签订协议等各项工作。通过诉前行为取得的结果并没有经过诉讼程序的按本合同条款执行,不减收代理费,双方有其他明确的书面的约定除外。
C、甲方与 已生效判决/裁决/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代理服务。
D、甲方与 之纠纷争议的非诉讼调和调解服务。
E、关于 事件/项目的咨询/谈判/见证/出具法律意书/起草或审查合同(不涉及的项目请划去)服务。
F、关于
2、乙方及承办律师在履行合同时的代理权限为:( )( )( )
A(一般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所有庭审活动包括,申请回避、财产保全、调查取证、陈述事实、法庭调查辩论,`进行调解,代理退理诉讼费用等。
B(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诉前和解、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庭外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签收法律文书;协助提起上诉。
C(其他权限): 。
授权委托书与本合同代理权限描述不一致的,乙方律师可以按授权委托书行使代理权限,但是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应享有的权限,甲方可以合同中将不同意的授予的权限删除。
D、为乙方开展工作所必须的全部授权。
第二条 乙方指派承办律师及工作人员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委托等,指派 律师为本案件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为甲方提供服务。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在认为必要时或需要时将本案件或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律师助理和其他专业人员、行政辅助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及其他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查询工商档案等)可以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或中介机构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不能及时出庭等,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及时办理。
第三条 律师费支付方式和金额
1、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阅读并了解《江苏律师收费标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的规定及乙方的相关收费规定。
2、双方经友好自愿协商按( )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A、计件收费方式,本案件或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B、计时收费方式,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 元;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按时收费的标准。
C、分阶段/成果收费方式,具体约定为,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胜诉或视为胜诉,甲方应在判决后 个月内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用:( )
a、判决书胜诉或调解金额的( %);
b、支付确定金额( )元;
(2)执行后,甲方应在执行到帐立即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用:
a、判决书胜诉或调解金额的( %);
b、支付确定金额( )元;
以上(1)和(2)胜诉或视为胜诉是指包括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况。
(3)如甲方在诉讼过程中非和解撤诉,则甲方再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元。
(4)对分阶段/成果收费方式金额,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并作为合同附件。
D、律师费支付方式和金额其他约定:
第四条 律师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第三条的律师费,以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与结算:
A、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B、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首付 % 计 元,余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C、计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暂时付 小时律师费计 元,本合同约定的事务完成或视为完成后一个星期内,现按实际工作小时进行结算支付。
D、另行约定:
代表上门交纳,一般以银行方式进行支付。
3、乙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第五条 律师办案费用及其他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三条的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费用、住宿、通讯、电信、文印费用等),以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与结算:
A、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或 年 月 日前预付 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B、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或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乙方包干使用。
C、另行约定:
2、代支付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工商等行政部门查档费、其他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等),以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与结算:
A、由乙方通知甲方直接支付,在甲方不方便或不能及时支付的情况下,由乙方垫支后甲方立即按实单独结算。
B、或者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或 年 月 日前预付 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C、另行约定:
第六条 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以及按本合同第五条关于包干使用的费用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在甲方要求乙方先开具发票,后根据发票金额汇款的,在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后,甲方款项在收到发票后10天内汇款未至乙方账户,应依本合同第 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师;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案件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无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5、乙方及承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保密;
第八条 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必须如实陈述案情,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证据、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其他便利;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和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承办律师;
4、按约定支付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
5、不向乙方和律师提出与法律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定相冲突的要求;
第九条 证据和财物
1、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收取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反的,除已依法提交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由其归卷的,应由归还给甲方。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由其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律师作出书面特别声明并经律师签字承诺。
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他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除本合同约定的保管和留置外,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同时间内移交甲方。
第十条 保管与留置
1、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九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60天。
A、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
B、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信息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2、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3、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余额,不计利息。
4、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和约定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2、甲方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协商签订书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利益冲突条款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第十三条 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完成事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事务:
1、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A、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销诉令、驳回起诉、执行终止裁定书;
B、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C、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D、案件一审胜诉对方不上诉;案件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但二审胜诉;诉讼过程中甲方与对方达成和解或调解的包括庭外和解;申诉程序中甲方胜诉或和解、调解的;起诉前和解散、调解成功、对方或第三方自愿全部或部分给付的。
2、属非诉讼(案件)事务的及其他需提供乙方提供服务的事务:
A、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
B、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C、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D、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E、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F、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本合同约定以计件方式收费的,因下列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以计时方式收费的,因下列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并按解除时的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律师费:
A、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B、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C、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D、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能力之情形,有权中(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E、其他因甲方的原因使合同解除或事实上已终止履行。
2、以分阶段/成果方式收费的,因上述情形而解除的,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并按实际所处的阶段或成果结算律师费,并特别约定如下:
A、案件或事务代理的前期工作和起诉立案为完成工作的百分之 ,参加第一次开庭审理的为为完成工作的百分之 ,已提交代理词的为完成工作的百分之 ,庭审已结束,在这过程中解除,但是案件或事务最后有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视为全部完成工作;:
B、案件或事务代理虽没有起诉或起诉立案后,因和解、调解等方式,有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视为全部完成工作;
C、属非诉讼(案件)事务的及其他需提供乙方提供服务的事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解除合同,但是最后有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视为全部完成工作;
以上视为全部完成工作的,甲方应按以分阶段/成果方式收费中全部完成工作约定的金额支付。
3、前二项规定的支付情形,在发生一个月内支付,逾期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规定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和赔偿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各项费用、经乙方书面提示而超过30天未给予律师报销其它费用(约定包干使用的除外)的、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合同而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各项费用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另行支付滞纳金给予乙方。
2、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不保证条款
乙方和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处理事务、提供服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法律及律师职业规范禁止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作出成功或胜诉的保证或担保。
第十八条 免责条款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乙方已完成或部分完成的,甲方按本合同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第二十条 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就律师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生效条件
1、本合同生效之日为( ):在合同生效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A、在甲乙双方或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B、加盖乙方(律师事务所)公盖方可生效;
C、在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或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首次律师费后才生效;
D、 ;
2、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 止。
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5、本合同如因甲方原因需附外文译本的,对外文条款翻译理解有异议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律师: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附件:
合同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