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报销电话费是常有的事情,特别是业务和市场部门同事经常需要跟客户电话沟通,每个月公司都会定报销额度。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报销的电话费要做税前调整。很多时候,这部分报销电话费的发票都是个人抬头,那从报销角度上来说,这些发票是不合规的吗?需要税前做两遍调整吗?今天,小编针对员工电话费报销这件事情跟大家聊聊涉税相关的事情吧~

首先,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员工发生的电话费报销,在会计处理列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所以,这部分报销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然后国税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中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个人报销电话费,取得的发票是个人姓名抬头的,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费用调整一次就行,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那么,公司对于员工电话费报销,账务上怎样处理比较合理呢?小编建议大家可以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如果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则这部分通讯补贴可以根据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扣除问题的相关规定,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如果不符合规定,则要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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