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683-666

案例 那些你不在意的涉税行为,很可能已经违法了!

4577

最近深圳施行了办税实名制,不少财务人员感觉到前所未有的亚历山大,因为弄不好就有法律责任,这风险好大啊!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千万不要在“实名办税”上找空子,否则公司、个人都受影响。


假资料是违法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纳税登记,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冒用公司名义骗取出口退税,这些通通都违法!涉税业务中要确保材料、数据、基础信息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登记条例》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要想避免涉税风险,按时纳税申报非常重要!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及时变更信息,送达签收需实名!这些通通要做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并且,缴纳税款需及时,凡是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这些通通已突破法律底线!咱们守法的纳税人应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税务代理人代理中也要合法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法违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其中,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各类办税业务要合法,以各种理由骗取出口退税,编制虚假计税依据,这些花招通通逃不过执法部门的法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的欠税、骗税行为会被评为D级纳税人!

以下这些情况,纳税信用等级将被定为D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存在逃避追缴欠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纳税信用D级惩处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像是虚开发票、非法印制发票或完税凭证、非法买卖增值税发票,这些通通要受到法律制裁。 纳税人应按规定购买、持有、开具和使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以下行为发票违法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人员盗窃、诈骗、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非法买卖增值税发票等。

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以上是有关企业涉税行为的相关注意事项,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http://www.kuaifawu.com/article/item/info/id/08020209.html。作为一站式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快法务提供公司注册、财税记账、商标知产、人事社保、专业法律等早期创业公司需要的泛法律服务。搜索“快法务”,前往快法务官网,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本站所有相关知识仅供大家参考、学习之用,部分来源于互联网,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利,请与小编联系,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核实,如情况属实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如您有优秀作品,也欢迎联系小编在我们网站投稿!联系方式:(QQ号)462978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