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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商标的使用行为是什么?商标局是怎么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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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如果商标在注册核准后,没有使用行为,商标局是可以撤销的。那么,商标局是怎么认定商标是否存在使用行为的呢?我国《商标法》第48条对商标使用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实践中,商标使用应该符台以下条件:

1)商标使用应当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能够为消费者所感知。

商标必须以某种形式为消费者所感知,才能够发挥其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

2)商标使用行为应当发生在我国境内。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在一国范围内的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行为彼此独立,互不牵连。这里所说的我国境内,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因为他们实行独立的法律制度,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受到商标权的独立性保护。

3)商标使用行为包括持有人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使用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的规定,商标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都可视为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商标使用行为包括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是.如伺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存在。

4)商标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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