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的《商标法》保护:
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其意义在于连续使用,《商标法》之所以要付出很大的立法成本,绝不是为了单保护商标的名字这么简单,而是为了保护其承载的商业信誉。所以,未持续使用的商标未续展而被注销的,一年之后其商誉也视为不存在了,不予以保护也是符合《商标法》目的。
然而,有些注册商标未续展却一直持续使用,并具有了一定的影响,甚至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但商标商誉等与商标注册人、使用人的存续依在,对这些商标不加以保护,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是对商标持续使用人的不公平,也不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有背《商标法》立法本意。
二、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若持续使用的未续展或宽展商标与自家企业名称相一致的,也可将其视为企业名称而受到保护。
同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演或用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 、装演 ,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如果已形成知名商标或服务的特有名称、特有包装、装璜,若有他人不当使用自己的名称,其可以行使保护的权利。
商标未续展的,并不意味自家商标就判了“死刑”,如果商标持续使用,仍具有法律保护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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