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凭借《武林外传》而人气飙升的“李大嘴”扮演者姜超,走进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自己最新创作的剧本《燃烧的火光》进行版权登记,瞬间明星力MAX,原来现实中的“李大嘴”是一个将才气和人气集于一身的多产艺人。
据悉,这已经是姜超第二次来登记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姜超说:“进行版权登记,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有利于作品的保护、传播,就像头上撑起了一把保护伞。”此番话形象的概括了版权登记的重要性。明星本身就自带光环,姜超此次版权登记行为更是为版权登记行为充当了一名形象代言人的角色,而且也为众多创作者们起到了很好的榜样作用,小编在此送上大大的“赞”字。
其实,明星早就对著作权问题开始重视了。如果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查看2015年作品著作权登记公告,仔细查看,你会发现很多眼熟的名字,如:陈思成、崔健、吴京……这些人真正印证了“明明可以靠脸吃饭,却偏要品才华”,而且拼才华也就够了,还要将才华保护得如此滴水不漏。种种迹象表明,明星自己创作并为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的现象已然成为一种新趋势。
纠纷之痛促使明星版权意识觉醒
人都说“娱乐圈没有圈”,这句话从侧面反映了娱乐圈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其中也不乏版权纠纷的事件。例如琼瑶和于妈之争,《芈月传》版权纠纷等等。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明星日益增多,也折射出娱乐界版权意识的觉醒。
娱乐界特别是影视界一直都不乏权利纠纷,最常见的莫过于剧本著作权归属和影视剧出品人权利归属之争,这是由影视作品本身的版权复杂性决定的。
影视作品是集体创作完成的,涉及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众多作者的权利,制作复杂,投资大,因此出于对降低投资风险的考虑,一部影视作品一般都会由多家单位共同摄制和出品。而这种情况经常会导致影视作品署名和授权混乱,从而导致权利纠纷。随着近几年网络原创改编的兴起,影视产业规模剧增,版权价值巨大,这也让权利纠纷日益凸显。
当年陈思成导演并主演的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热播后,出现了他与合作编剧的剧本著作权之争,事情最后升级为舆论战。2014年轰动全国、至今终审未结的琼瑶诉于正涉嫌侵权一案更是将影视版权纠纷推向了公众视野,甚至引发109名编剧联合署名谴责抄袭、剽窃、非法改编别人作品的行为,呼吁保护原创,停止侵权。
回顾以往影视版权之争,维权一方大都采用道德谴责、舆论审判的非理性解决路径。近些年,随着版权价值的凸显,寻求法律途径理性维权的人渐渐增多。
很多作者开始从源头思考,寻求更加理性、有效的自我保护方式,其中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一时间进行著作权登记,已成为必选项,这也许正是陈思成痛定思痛后的理性选择,同时也是更多的明星进行著作权登记的重要原因。
著作权的特殊性以及为什么需要登记?
不同于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作品著作权的获得有其特殊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著作权自动取得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做法。如此看来,著作权登记显得似乎没有必要。(此话非也)
由于作品创作的独立性和隐秘性,作品的创作过程往往很难再现,证据的缺乏加大了著作权维权的难度,这也是近年来著作权侵权案件较难决断的原因之一。
但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客观地反映著作权人、作者以及创作情况,具有初步证明效力,为著作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事实证明途径。
著作权登记相关人员以及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还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查询作品登记的详细档案。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作品著作权登记从最初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逐步转变为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交易、法律维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重要性将越来越突出。
著作权登记能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进行著作权登记究竟能帮明星解决哪些实际问题呢?影视作品的特殊性容易引起权属纠纷,因此影视作品的源头——剧本甚至原作品的权利确认显得尤为重要。
自己创作剧本的明星们在作品创作完成第一时间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而记录作者和作品基本信息的证书具有初步证明的法律效力,这可以从源头上理清权属:
一方面,权利人可以放心大胆地授权使用,不仅一开始就明确自己的利益,还可以在产生衍生作品后,确保自身利益在版权产业链中不流失;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出现权利纠纷,著作权登记证书将可以作为非常有力的第三方证明,有效避免或化解纠纷,而这对目前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的影视行业是非常有效的版权保护方式。
因此从确权、授权、维权三方面看,越来越多的明星进行作品版权登记都是理性的选择。
但是,影视界的版权登记及纠纷事件只是冰山一角,从客观上说明了著作权登记的重要性,我们需要举一反三,所有涉及到创作的作品都是需要进行版权登记的,这不仅仅是对作品的保护,更是对原创者劳动成果的尊重,并且可以杜绝纠纷的发生。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既已领先一筹,何不快人一步? <<著作权登记在此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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