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出了新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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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为例,在北京通过高新技术认证的企业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1、之前所得税按25%征收,认定后,按15%征收。
2、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政策,为创新型科技人才提供购房、子女可在京就读、会考、高考,以及轿车资金补助政策优惠,帮助高新技术企业留住人才。
3、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产业、项目扶持政策。股权融资:中关村改制上市资金扶持;对于改制、代ban系统挂牌和境内外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4、除了享受以上的政策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还有一些无形的好处,如提升企业形象、树立企业品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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