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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获北京户口后离职 赔偿单位31万”的新闻引发大量关注,登上微博热搜。
据北京晚报的报道,2015年8月,大学毕业的梁某顺利地来到一所学校做物理老师,有了事业编制,获得了北京市户口。梁某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但,仅一年后,梁某即行离职,另行就业。2016年暑假结束后,9月份开学时,梁某就再未出勤。
学校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违约赔偿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仲裁委支持了学校的请求,梁某不服仲裁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梁某认为:他是应届毕业生,不同于一般从外省市引进的特级和骨干教师等人才引进,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人才引进人员,而且聘用合同约定的11万元违约金过高,远远高于他的在校收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非常明确而具体,原告理应知晓违约后应承担的后果,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补充条款内容真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为此,法院判处梁某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网友们纷纷表示:
@头像有了就差个昵称了:罚款多少不重要,把户口迁回原籍就行了。
@王翀_翀:31万买北京户口,不亏!
@井井的洒洒:要怪就怪为什么要让北京户口特殊化事业单位工资低,拿户口吸引人才本身就是畸形的。
@阿OwO淼:这人是自行离职,另行就业,没有提前告知单位,不是正常离职流程。占用单位编制,给单位带来损失。单位有权起诉要求赔偿。学校编制有名额,他走是走了,缺口招只能下一年按编制名额招。这和户口没关系。这人略法盲,做事还不地道。
@她在树荫里:为什么非得要户口呢??
此外,还有网友的观点却是:
@Lansney:为什么单位自己不考虑自己的问题,为什么留不住人,是否给了合适的工资、机会和发展前途?
@功成依旧2015:应该研究研究,设立临时户口,让可以解决户口问题的单位约定5年以上的合同期,合同期满后正式转入,5年之内户口标注为临时,享有本地户口待遇,如果劳动者一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户口恢复原籍;单位一方原因解除合同,给人正式落户,同时减少单位一个落户指标。
报道中没有提到小梁辞职的具体原因。无论是对工作不满意想要换个工作,还是有意在拿到户口后就离职,占用了学校资源的小梁确实给学校造成了损失。
对于这种人才引进制度并不是一般企业所常遇的,但很多企业为了企业自身的发展或者能留住吸引人才,会花费很高的费用对于高管及员工进行培训,若服务期不满,高管或员工离职,企业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在培训前与之签订完善的《培训服务期协议》等,将来一旦争议,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同时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此条是对用人单位的一个保证。
北京嘉论律师事务所贾岩岩律师指出,对于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培训服务期协议》等内容,其中有些部分也一定要特别注意。
首先,当企业要为特定的员工提供专项的培训时,当需要花费较高的费用,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一份《培训服务期协议》,当日后产生相应的纠纷时,企业才能以此协议的内容来要求相应的赔偿以减少公司的损失。
第二,《培训服务期协议》一定要详细规定服务的期限,只有写明详细的服务期限,产生纠纷时才好计算赔偿的数额。
第三,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最后,贾律师特别指出,对于公司为员工所支付的培训费等相应的支付凭证、贾据等,用人单位一定要做妥善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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