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记忆动画片“大头儿子”被制作成玩偶在店铺中售卖,央视动画公司将擅自授权他人生产、销售玩偶的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和销售商名创优品起诉至法院,该案件涉及“大头儿子”在不同时期的人物形象作品的表达内容及权属问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驳回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侵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央视动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该公司是1995年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简称95版动画片)、2013年版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简称13版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著作权。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央视动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时代佳丽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涉案“大头儿子”形象玩偶。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侵犯了央视动画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故请求一审法院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侵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央视动画公司作为95版、13版动画片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提供95、13版作品权利的相关证据尽到了举证责任。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的涉案作品形象,侵犯了央视动画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最终对央视动画公司关于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予以支持。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侵权。对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央视动画公司作品的知名度、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故意、侵权范围及影响等因素,央视动画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并无不妥。对于合理支出,央视动画公司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且其主张数额未超过其总支出,应予全额支持,共赔偿28万元。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