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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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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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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作为股东享有公司财产股份、参与公司管理、接受公司盈余分配等综合性权利,因其不同于一般物化的财产,在股权转让中会出现一些特别的问题。笔者试就这些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判定股东间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审查的问题

1、转让后的股东人数是否为五十人以下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在50人以下,这不仅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要求,同样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续存要求。如果经过股权转让,造成股东总人数超过五十人,违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标准,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2、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应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合同应当在办理批准登记才能生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可见,公司法虽然规定股权变更须进行登记,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或受让方的义务,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二、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该查明股权转让是否符合股东优先购买原则,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如果不能符合股东优先购买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要实现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转让之前,其余股东就应当知道转股事项,由此,衍生出出股东的通知义务。一旦出让股东未尽通告义务,没有将转让具体情况特别是转让范围,价格如实告知其他股东,即使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没有争议,并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支付了对价,但是一旦有股东要求以同样价格收购出让股权,股权转让协议就归于无效;如果各位股东对转让不知情,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仍旧处于待定状态。所以,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事前通知至关重要,在公司股东同意转让或者依法应视为同意转让、而且没有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转让股权,出让股东与受让人的股权转让协议才可能有效。这是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遵守的特别程序。《公司法》规定各位股东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如果由于各位股东的过错没有决定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之后,出让方与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

快法务解读: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应当遵守《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除了遵守《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出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快法务为您提供专业的股权转让合同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