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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生效条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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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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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总离不开生效条款,股权转让合同也不例外。那么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都一概具有法律效力呢?实践中,往往很容易忽视这个问题,很多股权转让合同中,往往给股股权转让合同附加某些限制条件和要求,那么这些限制性的条件和要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达到股权转让合同附条件生效的目的呢?

答案往往是否定的,一方面,传统《合同法》理论对股权转让合同所附加生效条件提出了一些限制要求,凡是违反这些限制性要求的内容在《合同法》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合同的自身特点也对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提出了一些更为严格的限制。例如股权转让方不得将”要求受让方同意放弃部分股权权能“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因为股东权的概括转让原则决定了股东权利转让的效果与一般财产(包括物权或者债权)的转让效果稍有不同。

因此,对于实践中所出现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所约定的五花八门的生效条件效力的判断不能笼统地认定,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首先要坚持合法原则。约定的生效条件内容如果违反法律强行规定的一律无效。对于这点,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不存在的操作上的困难。其次,在合法前提下要坚持逻辑合理原则。实践当中,有的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约定了一些生效条件。虽然这些生效条件本身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其实际操作上存在逻辑矛盾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生效条件认定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合同法问题,其往往还会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因此,对股权转让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条件不能笼统的进行立法或者作概括的规定,应由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件来加以区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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