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使用了一个商标,结果发现好多人都在用,还有比这更令人心塞的吗?想要避免这种商标通用化的现象,前期设计商标时一定要选择显著性比较强的商标,并且在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时积极主动的用法律武器维权。
一、通用名称的规定
1、商标注册时: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11条)
2、商标注册后: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法第49条第2款)
3、商标注册后: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法第59条第1款)
二、商标通用化的法律判断
1、时间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
(1)商标注册程序: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2)商标撤销程序:北京高院在银骏眉案案件中,突破以商评委裁定时的实际情况,裁定银骏眉商标构成通用名称,其注册违反商标法之规定。(3)商标侵权诉讼:因不涉及商标是否能够注册或是否撤销的审查,判断的时间节点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商标是否已经成为通用名称;而无需遵守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
2、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
商标侵权诉讼对通用名称的判断,参考商标行政程序的判断标准,即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1)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2)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3)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4)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三、如何防止商标通用化?
1、选择显著性强的标识
若商标的含义与所指商品的特点和用途,密切相关,如使用不当,很容易会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且,显著性不强的商标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事由,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所以,在注册申请时应选择显著性较强的商标,从而防止被淡化使用。
2、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1)权利人应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且作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例如优盘案件,优盘成为通用名称,是由于朗科公司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不正当使用所致。(2)同时推出商标和新产品时,一定要正确区分商品名称和商标。因为在新产品上市之初,很容易用商标去命名商品,由此造成商标逐渐通用化。(3)权利人尤其要防止商标作为商品名称被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具书、词典等文件中。这类情况,在药品名称和商标冲突的案例中,尤为突出。
3、实施积极主动的维权行动
权利人若发现他人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其他描述性说明等,应当及时启动维权行动,要求立即停止不当使用行为,甚至刊登报纸杂志公告。权利人的维权必须及时,以免丧失权利的救济途径。进一步放纵他人的不正当使用,会导致商标通用成为既成事实,到时亡羊补牢为时晚矣。就如“拍客”案件、“优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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