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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中国好声音被停用背后的商标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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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中国好声音”商标被停用。

  据了解,“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由Talpa公司授权,第1-4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授权期限结束后,从2016年1月28日起,由唐德公司取得独占且唯一授权。而目前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 中国好声音”)依然是灿星公司在制作,唐德公司认为后者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申请了保全裁定。

  从商标的角度分析,为什么“中国好声音”会被强制停用?

 图形组合相似: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




  笔者在商标局查询到,荷兰Talpa公司目前拥有注册在第9、38、41类包括音乐节目制作、表演等服务上的第G1098388号商标,以及注册在第35、38、41类包括音乐节目制作、演出以及组织音乐活动等服务上的第G1089326号商标。

  根据Talpa公司的授权,浙江唐德公司拥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上海灿星公司在音乐节目制作宣传等活动中使用了完整包含第G1098388号、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图样的标识,因此法院认为,灿星公司存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图形组合及构成侵权的可能性。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判定:“中国”能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唐德公司认为,好声音前几季所使用的标识一、标识二(如下图)已经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所谓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指的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达到了驰名商标的要求,但尚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具有一定特殊性。唐德公司认定,“中国好声音”等标识在国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灿星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

  法院认为,节目标识一和标识二都由中文“中国好声音”和英文“The Voice of China”组合而成,均含有中文“中国”和英文“China”,这两个节目标识是否符合《商标法》有关注册商标的规定,尚需进一步审理判断。

  快法务专业人士介绍,《商标法》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图形和文字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因为这两个标识中均含有“中国”和“china”这样的敏感词,因此能不能通过商标注册审核有待商榷,暂时无法对是否构成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进行判断。

  笔者在国家商标局了解到,包括灿星公司在内的几家企业都在国家商标局提交了“中国好声音”及其英文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但目前为止几乎全部处于无效状态。

  既然如此,为什么法院依然支持了唐德公司的保全裁定申请?

  商标混淆:两个“好声音”,傻傻分不清

  灿星公司此前称,其自行制作的“2016 中国好声音”是一款全新的节目,和前几季的“中国好声音”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经过评审后认为,在相关公众对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极高认知度的情况下,又出现名为“2016 中国好声音”,很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混淆,也可能会严重割裂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与其节目模式及特色等元素的对应联系,从而存在导致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遂作出前文所述裁定。

  唐德诉灿星案中,还涉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但商标纠纷是其中的核心。如今企业越来越看重商标的隐形价值,相关知识产权诉讼也越来越多,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作好商标布局,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必要手段。

  此外,笔者注意到,保全裁定的日期为6月20日,唐德公司需在三十日内提起上诉,逾期将解除保全。也就是说,“中国好声音”的命运到底如何,还是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