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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商业秘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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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审查、登记的方式公开面向全社会进行保护。但实际的工作中,不是所有的商业信息都通过公开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一种不公开的保护方式。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一)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重要特征就是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这种秘密性不是指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指不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它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为一定的占有保密义务的人所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有负责实施工作的员工、按照相关法规、协议具有保密义务的人。

商业秘密的范围需要通过相关协议、制度进行规定,同时需要通过泄密预案进行预防。一般来说,企业的经营手册、技术配方、操作流程、项目方案、装修设计、投资预算、产品(服务)价格等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

(二)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特征--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实际价值,能够给所有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换句话说,权利人可以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另外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其具有经济价值,不具有经济价值而具有其他价值如精神价值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某些保密的商业信息但不具有价值的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够具体应用于生产经营实践,有明确、具体的用途。实用性与价值性是一致的。

(四)保密性

所谓保密性,是指商业信息的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努力使商业信息不被公开。

商业秘密作为不公开的商业信息保护方式,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企业选择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时,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信息内容与价值、与一般商业信息的区别、保护的范围,否则商业信息不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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