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 伪造身份证件 被告人樊建兵于2015年2月某日,提供自己的免冠照片及杨利超的驾驶证复印件,请他人伪造了印有自己头像、但登记信息与杨利超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1本。 二、 交通肇事 被告人樊建兵于2015年3月9日11时33分许,无证驾驶沪CSJ327号小型轿车沿启东市沿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新镇三和中心路交叉路口时,与沿该路口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由李俊国骑行的电动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俊国跌地受伤。被告人樊建兵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赶至现场后,被告人樊建兵向民警出示其伪造的、姓名为杨利超的驾驶证。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樊建兵如实供述了肇事事实,并交代了伪造驾驶证的事实。被害人李俊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2月17日死亡。
审理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雪松
被告:樊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