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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投资担保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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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担保公司通常意义上是指是指个人在向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需要贷款人找到第三方,为贷款人做信用担保。也就是需要贷款人找到担保公司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的要求,让贷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最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民间投资担保公司是指个人将资金借贷给经过担保公司严格考察、审核过的以房产、汽车或其他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的具备较强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中介,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提供担保,使投资人获得安全、稳定、较高收益,同时民间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担保服务费。
  总而言之,投资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赚取利润差价而赢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种。目前在我国私人性质的融资性企业只有担保公司和典当行两种行业。
  从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形势来看这两个行业都是极具发展潜力的。至于它的发展壮大时间那是有多种因素来决定的,但从宏观上来讲越是私有企业发达的地方越有利于上述两种行业的发展。

 

业务范围:借款担保业务  
  1、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担保
  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3、企业信用证贷款担保
  4、企业综合授信贷款担保
  5、企业主个人贷款担保
  6、个人投资贷款担保
  7、产权置换过桥贷款担保
  8、各种短期借款担保
  票据证券担保业务 
  1、开立信用证担保
  2、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3、商业汇票担保
  4、银行保函担保
  5、企业债券担保
  6、保本基金担保
  7、信托产品担保
  8、其他票据证券担保 
  交易履约担保业务 
  1、工程履约担保
  2、工程付款担保
  3、投标担保
  4、原材料赊购担保
  5、设备分期付款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
  7、租赁合同担保
  8、其他合同担保 [编辑本段]成立条件: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注册资本金来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
  4、各股东协议书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编辑本段]二、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0264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编辑本段]三、经营业务范围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监管要求


(一)监管依据法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二)原则

  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三)监管体制


  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四)部分监管指标


  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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