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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商标有了一定名气后被别人抢注,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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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的发展,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逐渐会形成一定的名气,进而促进产品的销售与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但是,自己设计的商标有了名气,设计之初忽视了商标的注册工作。等到商标逐渐出名,想要注册时却傻眼了: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


我国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即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但是,我国商标法中同样规定: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时候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应收集证据,自然是证明商标自己设计并使用3年、形成一定知名度的客观事实,让辩护有据可依。

其次,因为侵权方已经通过初审并公告,所以不适用于商标异议(三个月公告期内可提出)。

最后,可适用于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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