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于商标近似与相同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实际过程中如何判断呢?
一、商标近似及商标相同判定
1、字形相近的文字商标一般认定为近似商标;
2、含义相同的文字商标一般也认定为近似商标;
3、读音相同但字形相差较大的文字商标一般不认定为近似商标,读音相同且字形也较为相近的文字商标一般认定为近似商标。
4、文字与图形共同构成的组合商标而言,一般应先区分出商标中显著性最强的部分,因为该部分的标识作用最强,引起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可能性也最大。因为文字有很强的识读性,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中,文字部分当然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因此文字部分构成近似的,该商标整体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果图形部分仅是一些简单的、无显著性。标识作用很弱的图形,如果文字部分不近似,则该商标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但是,如果图形部分具有显著性、标识作用很强,则图形部分应当独立作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要素之一,图形部分构成近似的,两商标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二、具体判断方法
1、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字形相近的,两商标一般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三木”商标和“三术”商标,应属相近似商标。
2、两文字商标仅进行简繁体字互换的,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如:“龍”商标和“龙”商标。
3、两中文商标互为逆序排列,且无确定识别方向的,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中国文字有从左向右读,也就从右向左读的习惯,所以除非借助其他的因素可以确定识读的方向,逆序排列的商标应认定为相近似的商标。
4、一种文字的商标以另外一种文字来表述,但两者含义没有有改变的,两商标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例如,“二二二”商标和”222“商标应属于相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