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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快法务专家-股份回购井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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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公司法》补充完善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与股权回购相关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分散。笔者建议,为配套修改后的《公司法》,现行税收政策应予梳理、完善。

股份回购井喷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已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公司法》修订打开了公司回购股份的空间,一大批上市公司火速推出股份回购方案。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截至11月9日,A股市场共有557家公司实施了股票回购,累计回购40.5亿股,累计金额达343.16亿元,回购家数、回购股份数、回购金额3大数据均创下A股历史纪录,回购金额今年几乎与过去4年持平。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将尽快制定配套业务规则,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实施股份回购。11月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也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5号),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

此次修改后的《公司法》明确,6种情形下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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