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通讯的发达,其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影响着法定证据的种类。
很多时候劳动者如果想要辞职,会发给邮件或者用短信辞职,若后期关于辞职的劳动纠纷需要举证的话,电子邮件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1、首先,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 “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
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 “客观性”与 “合法性”。具备了 “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所以,只要劳动者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回复之前,且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时间一到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备的风险。
3、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
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
1、离职流程;
2、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
3、公司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
4、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5、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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