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的长短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且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四)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意思是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不管试用期之后双方是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三、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四、试用期不得延长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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