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办理年度报告的时间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2.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年度报告公示的方式
1.网上填报
所有应进行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或“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qyxy.baic.gov.cn)、“北京工商E网通”(http://www.baic.gov.cn),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qyxy.baic.gov.cn/beijing),按页面指示进行用户注册,选择“年度报告在线填报”,逐项如实填报。
2.纸质填报
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按填报须知逐项如实填写后,报送至所在地工商所。
(四)年度报告的内容
1.企业年报的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实时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实时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实时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2.个体工商户年报的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实时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实时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实时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的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实时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实时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实时信息)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4.企业的即时信息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5.企业其它(即时)信息自行公示中,属于公司的,其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于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以及新设立登记的所有企业,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自有关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
工商部门提醒,企业自行申报并不意味着可以报告虚假信息。工商部门可通过信用监管、市场抽查等方式对企业信息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公示信息申报不实,将被列入异常名录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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