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权益性投资收益?哪些因素会影响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1.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2.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3.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4.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5.缔约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6.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7.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不同性质的所得,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不应认定申请人为“受益所有人”。
居民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股东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10%的税率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推荐阅读:
拓展知识:
注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一文读懂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