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面简称所得税法)的28条第二款中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九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高新中的国高新和特殊高新的区别
高新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常用的称呼,因为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因而是唯一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称谓,就期效力而言就是指业界通常称呼的国高新。
为什么存在国高新的说法呢?是因为存在相对国高新的地方或者园区的高新,比如中高村高新技术企业,简称中关村高新,中关村高新仅仅是个称号,不会享受到税收的优惠,同时中关村高新的立法位阶低于部门规章,只是地方的园区出台的一些在园区有效的办法或者规定而已。高新就是国高新,与高新相对的是已失去高新含义和效力的其他高新,如村高新,但虽然有高新俩字,但无高新之实。
二、关于高新的效力问题
高新已经认定下来就能够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即只需缴纳15%比例的所得税。同时拿到高新证书后,其效力也是在全国有效的,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是从该规定中也可以知道获得的高新证书并不当然适用该企业的部分或分支机构。
三、关于高新认定中的申请主体问题
在《高新认定管理办法》中第二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因此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回到《企业所得税法》中来分析,在该法中第二条规定如下: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进一步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因而可以得出能够作为高新申请的主体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以对于分公司而言属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能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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