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商标被别人申请异议了,就要准备做异议答辩了,否则,商标局的裁定将会对你非常不利,那么,办理商标异议答辩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吗?小编可以给你肯定的回答:有!而且非常重要,那就是时间!
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为30天,而且是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就开始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这一点一定要特别注意,是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开始计算,一旦接到了通知书,就要马上准备商标异议答辩的材料,并且要及时的进行答辩程序,很多人并没有注意到这个,所以小编特地拿出来着重的说一次。
还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准予注册不服的,异议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的,被异议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3款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如果,你对商标局给出的商标异议结果不服,是可以继续申请复审的,在复审的时候尽量多的提交有利于你的证据和使用材料,这样才有可能有一个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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