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商标异议还是商标异议答辩一定要注意时间要求,因为商标局是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来进行审查的,那么,有没有一些特殊的时间是不计入审查期限的呢?其实是有的,因为商标局也考虑到了某些特殊情况,所以就列举了一些不计入审查期限的。下面我就跟大家详细的说一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
(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
(四)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
(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确定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但是,大家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商标局要求的文件,否则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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