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5年,珍妮纺纱机的发明标志着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开始。
1765年-1800年,在工业革命的推动下,新产品大量涌现,人们不再满足于产品的实用功能,开始追求外观设计的创新,这些客观条件促进了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1806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外观设计法,开始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专门保护。
1842年,英国颁布外观设计相关法律。
1851年,澳大利亚颁布外观设计相关法律。
1876年,德国颁布外观设计相关法律。
1884年,西班牙颁布外观设计相关法律。
1888年,日本颁布外观设计相关法律。
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外观设计法、专利法、版权法等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外观设计的审查模式
作为一项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获得过程也需要相应法律程序,目前世界各国根据其文化基础、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分别在本国外观设计授权程序中采用不同的审查模式。其中主要包括:实质审查制、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与非实质性审查并行制等四种类型。
实质审查制
对专利申请既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又对实质内容即可专利性进行审查。
按照提出审查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
即时审查制(一次性审查制):专利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须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是否符合专利性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优点: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
缺点: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庞大的专利审查人员。
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实行。
延迟审查制:专利主管部门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请求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自动进入实审或者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优点:给专利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及在何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缺点:专利申请长期处于保密的状态,申请人的权益在纠纷中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目前,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施行。
登记制
优点:审批速度快
缺点:由于没有经过检索,专利权并不稳定,容易产生纠纷。
目前,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初步审查制
介于实质审查制度和登记制度之间。初步审查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但是与登记制相比,对申请文件特别是视图的形式审查标准更为严格,同时还包括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目前中国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实质审查与非实质性审查并行制
同时并行实质审查和非实质性审查两种审查模式的制度。
优点:申请人可以根据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不同,灵活提交申请。
目前韩国采用这种并行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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