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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企业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季节性、临时性或突击性用工确需使用劳务工的,若要直接招聘,只能招聘这3类人员:
退休人员,即达到退休年龄的人;
退养人员,在原单位仍拿基本工资的下岗职工;
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
可但是,首先“临时性用工”的临时二字就不好确定,其次非属于上述3类的人员中,也有很多人有强烈的找工作需求,“被迫”与公司签了《劳务合同》,因此在实务中,劳务合同工数量远比本该有的多,而且处于“极弱势”。
若公司要开除一个劳动合同工,该员工不用了解太多劳动法,只凭平时的耳濡目染就大概知道公司应该提前通知,应该有补偿;可若公司要开除一个劳务合同工,且不说该员工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就连公司方应不应提前通知,要提前多久通知,是否有权索偿这些信息,员工都处于盲区,心里没底,只得忍一时风平浪静。
小快小贴士:
除上述3类人员外,其实企业还可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招聘”劳务派遣工,但这些派遣工是与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因此,不包括在咱们的讨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