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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裘晓红为与被告黄广海、苗水英、杭州余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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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裘◑◑。

委托代理人:沈炳松。

被告:黄◑◑。

被告:苗◑◑。

被告:杭州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卫国、王玲晓。

原告裘◑◑为与被告黄◑◑、苗◑◑、杭州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裘◑◑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炳松,被告黄◑◑、苗◑◑、人和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裘◑◑起诉称:裘◑◑与苗◑◑系朋友关系。2012年1月,黄◑◑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要求裘◑◑临时调借资金300万元,裘◑◑答应并于2012年1月13日、1月16日、1月17日出借借款后,于同年1月17日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黄◑◑向裘◑◑借款300万元,期限为2012年1月17日至2012年4月17日,黄◑◑必须在期限内还清借款,否则应按逾期未还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人和公司为本次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裘◑◑经多次主张权利,黄◑◑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苗◑◑和黄◑◑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借款理应承担共同归还责任,而人和公司作为本次借款的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鉴此,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黄◑◑、苗◑◑归还借款300万元。二、黄◑◑、苗◑◑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包括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人和公司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裘◑◑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2012年1月17日《借款协议》原件一份,证明2012年1月17日,黄◑◑因经营需要向裘◑◑借款300万元,逾期承担30%的违约金,人和公司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的事实。

2.中信银行柜面通转账专用凭证原件两份、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原件一份,证明2012年1月13日、1月16日、1月17日,裘◑◑通过银行三次汇款给黄◑◑300万元的事实。

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黄◑◑、苗◑◑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4.2010年1月31日《借款协议》原件一份、中信银行电汇凭证原件一份、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联原件两份,证明在2010年12月31日裘◑◑与黄◑◑、人和公司另有300万借款关系的事实。

被告黄◑◑答辩称,黄◑◑是人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的借款行为实际是黄◑◑履行职务行为,正如裘◑◑陈述的事实理由中认为是人和公司经营需要,所以该借款实际债务人是人和公司,理应由人和公司偿还借款。借款后人和公司委托黄广……(本文书还有3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