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
委托代理人:孙宏林,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东旭,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刘德伟,哈尔滨市平房区兴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葛钧、代理审判员曾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孙宏林、崔东旭,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刘德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一审诉称,被告于2008年5月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于2008年5月27日以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方汇款人民币3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因原告用钱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现原告为维护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返还欠款人民币30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赵◑◑一审辩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我与原告是6年之前通过案外人赵晖相识,2008年3月份我是沈阳四维数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经多次沟通,同意在哈尔滨市设立四维数码的分公司,4月份四维数码有一个自主研发的影书叫做《史瑞克》,当时我们给原告寄了150本,原告在哈尔滨销售。同时在4月中旬,我们研发四维立体影书叫做《大闹天宫》,原告要求在哈尔滨独立销售,要求合作这个产品,我们当时制作和开发费用是人民币50万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单独发售,第一次5000份。2008年5月26日,原告给我打电话拿出人民币30万元作定金,我告诉原告要转入公司的帐号,原告当时执意要求打入我个人帐户,5月31日打入我个人的帐户,我当时将该笔款项转入公司帐户。2008年下半年,原告在哈尔滨注册四维数码影像公司,经过我们的允许,法人是原告的儿子李国炳,但因为李国炳不懂经营,经营还是由原告经营,因为是合作单位,资源共享,我们在四维公司的标志、文字、内容、自主研发的软硬件都一并无偿的交给了哈尔滨公司,……(本文书还有1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