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又名张◑◑,男,1966年9月◑◑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一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强、林亚丽,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11]16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犯受贿罪。本院审查后,依照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1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为民、刘利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张国强、林亚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张◑◑在担任郏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兼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及郏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为河南鸿建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秦**及张一*、魏**、任**、赵**、许**、樊**、晋**、白**等人在承揽工程中标、拨付工程款、商住楼开发办手续时提供便利,谋取利益,分别收受秦**20万元人民币,收受张一*10万元人民币,收受魏**5万元人民币、一副价值1.5万元的眼镜,收受任**3万元人民币、2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一块200克的金条,收受赵**10万元人民币、一张价值8000元的写字台,收受许**30万元人民币,收受樊**0.5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卡、6万元人民币,收受晋**7万元人民币,收受白**2万元的KTV消费卡、两块共计200克的金条。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他人贿赂价值108657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但张◑◑在中共平顶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能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退赃,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受贿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有投案自首情节,真诚认罪、悔罪,且系被动接受财物,社会危害不大,案发后全部退赃,依法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张◑◑在担任平顶山市郏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兼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及郏县政协副主席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为秦**及张一*、魏**、任**、赵**、许**、樊**、晋**、白**等人在承揽工程中标、拨付工程款、办理商住楼开发手续时提供便利,谋取利益,并分别收受秦**20万元人民币,收受张……(本文书还有3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