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683-666

案例 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

3158

原告:重庆市阿里◑◑◑◑◑款有限公司,住址:◑◑◑◑◑◑,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619056-4。

法定代表人:彭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磊、夏晶晶,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

原告重庆市阿里◑◑◑◑◑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贷款公司)诉被告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飞燕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无法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里巴巴贷款公司诉称:2012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在线通过淘宝信用贷款网站订立了《淘宝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01201××××××××748s,双方同意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贷款合同并认同其效力。贷款合同授信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的日利率为0.06%,如贷款归还时间超出期限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每月偿付当月实际产生的利息,到期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00元。被告取得贷款后,在贷款到期后没有全部归还贷款本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14126.75元及利息损失(计算至2013年9月18日为人民币69996.45元,自2013年9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人民币1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被告蒋◑◑未作答辩。

原告阿里巴巴贷款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原、被告签订的《淘宝信用贷款合同》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发放人民币300000元的贷款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证据2、……(本文书还有1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