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封丘县◑◑◑察院
被告单位◑◑◑◑◑体育局,法定代表人何金龙,任封丘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诉讼代表人谷送秋,女,1963年10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任封丘县教育体育局党组成员(副科级干部)。
诉讼代表人李献国,男,1962年12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封丘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被告人李◑,男,1982年5月◑◑日生,汉族,本科毕业,封丘县教育体育局幼教股股长。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于2012年12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单位受贿、挪用公款犯罪2012年12月27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2月2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2013年2月5日被封丘县◑◑◑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体育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李◑犯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勋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体育局及其诉讼代表人谷送秋、李献国,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常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位◑◑◑◑◑体育局的法定代表人何金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份封丘县妇幼保健院根据国家的相关文件精神与当地教育部门联合开展对幼儿园的幼儿进行体检的工作。封丘县妇幼保健院的主管副院长王琰接到这个文件要求后,到封丘县教育局找幼教股股长李◑和分管领导谷送秋具体协商此事。在体检价格和费用说好之后,县妇幼保健院的工作人员在幼教股的配合下开展对我县幼儿的体检工作。2011年8月份至2012年5月份之间,被告人李◑先后3次收受县妇幼保健院给予的回扣共10.8万元。李◑收到这些钱后,既没有给教育局领导说明,也没有交财务部门入账,而是用于自己与别人合伙开办的幼儿园投资建设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体育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李◑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姜××、谷××、赵××、石××等人证言;3、封丘县妇幼保健院账目复印件以及七色光幼儿园、阳光雨露幼儿园注册和资金明细、任职证明等书证。
被告单位◑◑◑◑◑体育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文书还有2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