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
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普通合伙企业要求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
2.出资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合伙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5.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出资权属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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