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股东里有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参与的(包括港澳台),都属于外资。否则就是属于内资。
外资企业的分类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
1.合资经营
(1)含义: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亦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主要法律特征是:
① 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
② 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2.合作经营
(1)含义: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
(2)主要法律特征是:
① 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
② 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3.外资独资公司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公司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资公司设立申请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具体材料请以工商局要求为准)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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